2011年,纽约的诺德勒画廊(Knoedler)因被指控出售伪造的抽象表现主义油画而被迫关闭,震动艺术圈。2016年1月25日,该案在纽约开庭。但是,对于其他的画廊和藏家来说,这个丑闻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呢?艺术品交易中的欺诈风险到底应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
纽约。2016年1月25日,诺德勒假画案在纽约开庭。这件震动整个艺术界的案件的走向将影响画廊界的行为准则。1994至2008年间,来自长岛的艺术经纪人格拉菲拉·罗沙尔斯(Glafira Rosales)为诺德勒画廊陆续提供了40幅抽象表现主义绘画,并告诉时任画廊总监安·弗里德曼:其中的少部分来自一名西班牙藏家,其余的来自一位“X先生”的收藏。这位“X先生”从父母那里继承了这些画。后来,这些油画都被证明是赝品。
2011年,前主席安·弗里德曼(Ann Freedman)及诺德勒公司,于2004年向德索莱夫妇出售了一幅马克·罗斯科的油画,德索莱夫妇为此向诺德勒画廊支付了840万美元。
▲ 收藏家多梅尼科和埃莉诺·德索莱夫妇(Eleanore and Domenico De Sole),多梅尼科·德索莱是前任Gucci主席,现任苏富比董事会成员
▲ 安·弗里德曼 (右),曾任职于诺德勒画廊。如今,她是德索莱所指控的被告方之一。(图片来源:Jonathon Ziegler © Patrick McMullan/PatrickMcMullan.com)
正方VS反方
▲ 多梅尼科·德索莱,于1月27日证人席上,指出自己从诺德勒画廊购买的罗斯科作品为赝品(图片来源:Elizabeth Williams)
▲ 查尔斯·施默默,诺德勒画廊合作伙伴“8-31 控股公司”的律师在做陈词,安弗里德曼在一旁观看
多梅尼科和埃莉诺·德索莱(Domenico and Eleanore De Sole)夫妇试图在庭审中说服陪审团,前诺德勒画廊总监安·弗里德曼(Ann Freedman)及画廊合伙人“8-31 控股公司”(8-31 Holdings)应为他们的行为支付2500万美元的赔款:他们在明知是赝品的情况下向自己出售该作品,由于违反了《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RICO),这对夫妇认为弗里德曼和“8-31 控股公司”应进行3倍的赔偿。该法律常被用来针对有组织犯罪。
诺德勒和弗里德曼辩解道,他们之前误以为作品是真迹,因为他们也被这幅画的提供者——艺术商格拉菲拉·罗沙尔斯所欺骗了。2013年,罗沙尔斯对联邦税逃税和洗钱等罪名表示认罪,并承认,她在14年里向诺德勒画廊出售了40多件赝品油画。诺德勒画廊售出了其中的30件,价值合计6000万美元。
陪审团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诺德勒已经知道这些作品是不合法的。这些证据包括画作没有被登记在案,以及作品来源被篡改。原告也指出,罗沙尔斯以远低于原作市场水平的价格将这些油画提供给了诺德勒画廊(尽管被告可能会为此辩护),并且在已被提醒作品可能有问题了之后,诺德勒仍然在出售这些作品。
艺术交易的新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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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子中,陪审团的决断将会为艺术交易中的各方规范出未来的行为边界:作为画廊,在交易中有哪些是可能构成诈骗的警示信号,以及该用什么样的审查机制来保证自己不会触犯法律?作为富有经验的藏家,是否有义务亲自调查作品的合法性?还是说他们仍可以像以前那样,只需要把这些工作委托给自己所信任的、有较好名声的画廊就可以了?
如果陪审团认为诺德勒画廊对诈骗行为视而不见,整个画廊行业就会因此明白,自己在将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做法来规避法律风险。如果陪审团认为德索莱夫妇自身也有义务对作品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收藏界也会从而受到警醒:承担诈骗风险的不是画廊,而是藏家。
在大环境下,人们已经习惯了对画廊的依赖和信任。即便是在艺术经纪领域浸淫多年的老手理查德·费根(Richard Feigen)也同样因信任诺德勒画廊,而作为中介卖出了一件赝品。费根表示:“这种信任是错误的。”后来他为买家进行了退款。费根如此,其他人更没有他那么多的渠道接触专家和信息,但人们可以从中听到一声警告:购者留心,买者自负(caveat emptor)。